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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完善满意度测评的实践与路径思考

来源:爱游戏平台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4-10-01 0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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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年来,不停地改进革新监督方式,探索实践了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满意度测评就是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实践基础上探索和总结出的一种监督方式,是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细化、完善和延伸,是增强监督实效的有益手段,近些年被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的应用。今年7月,习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为新时期地方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路径。本文拟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满意度测评实践作一些梳理和分析,探讨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加有效地开展满意度测评,切实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满意度测评工作,进行不少有益尝试。总结各地人大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实践和成效,有助于逐步加强和改进满意度测评工作,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满意度测评起源工作评议。而工作评议的形式源于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其实质脱胎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20世纪90年代,全国上下掀起了人大评议热潮。在这一背景下,三明市人大常委会也多次运用评议手段。2004年,三明市十届人大常委会更是掀起评议高潮,组织对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等四个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各局局长进行评议。评议工作开展得红红火火。2007年1月1日监督法施行以后,“工作评议”、“述职评议”因未被明确写进监督法而一度被叫停。但随着监督法的深入解读和实施,慢慢的变多的人认为开展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评议,能加强监督实效。为此,2009年之后,满意度测评成为全国各地普遍开花的监督创新实践。2010年12月,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关于市区居民饮用水安全议案的决议落实情况做满意度测评,这是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之后首次开展满意度测评。之后,满意度测评作为监督方式的创新手段,不断运用完善。2010至2019年,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共开展满意度测评19次(见表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从制度层面确保满意度测评的质量,切实提高测评实效。在总结五年来满意度测评开展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2015年8月27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办法》,明确了测评适合使用的范围、测评项目的提出和确定、测评程序、测评等次和测评结果的处理等内容,为规范化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实施一年后,三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2016年6月通过了《关于完善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工作建议的报告》,明确了每年举行一至两次满意度专题测评会,在总体测评的基础上可进行分项测评等,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完善了满意度测评工作。

  2010—2014年,平均每年开展一次满意度测评,2015年满意度测评工作办法出台后,满意度测评在实施范围和数量上开始呈现增长态势,2017年达到顶峰,一年内开展4次,之后基本保持在一年2-3个左右,满意度测评渐趋常态(见图1)。

  随着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范围逐渐扩大,测评范围主要有: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测评、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测评、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测评以及主任会议确定的其它事项的报告。其中,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测评和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测评各占26.3%,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测评占47.3%(见图2)。可见,测评事项集中在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测评。

  2016年,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创新测评方式,除对测评项目总体情况做测评外,还可以对其中的重要事项分项进行测评。分项测评主要运用在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测评上(见表1),运用率为21%。

  尽管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满意度测评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但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测评工作中任旧存在不少薄弱的环节需加以改进和完善。

  满意度测评是一种地方实践先行、制度相对滞后的监督手段。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实施依法监督的七种形式,即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并未提及满意度测评这一形式。2015年,中央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也未将满意度测评写入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的范畴。虽然有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有的明确把满意度测评写入监督法实施办法或者常委会议事规则,有的出台专项的测评办法或工作规则,如我省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满意度测评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规定》。但是,这些毕竟还是局限于地方性法规,尚未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满意度测评的法律定位,影响了满意度测评规范运行和作用发挥。

  1、测评主体不统一。从各地的做法来看,大多数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但部分地方还根据自身的需求吸收部分专业领域的人大代表参加。

  2、测评标准设置不够合理。在满意度测评的标准设置上,各地不一。有的将等次设置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有的分“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等次。在计票标准设置上,有的规定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有的规定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60%的为满意;有的规定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合计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满意。在真实的操作中,还有两种情况会影响测评结果。一是在使用电子表决器时出现“未按”情况。目前各地普遍没有明确规定“未按”按哪种等次计算,“未按”票数的多少会影响测评结果。二是常委会会议组成人员的出席率。由于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将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作为测评计票过关门槛而非实际参加测评人数。这就导致了如果实际参加测评的组成人员人数偏少,票数分散到各个等次,不满意率就会增多,没办法保证测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测评调研不够深入全面。地方各地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满意度测评调研,由于时间安排不尽合理,比较匆忙,投入人力、精力和时间有限,初次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对测评事项的真实情况了解不够客观、全面,收集面上的意见较多,深入实际、明察暗访,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发现有一定的问题少,回访调查、深挖问题根源少,分析归纳提炼少,向被测评部门反馈情况、指出问题少,征求意见建议不广泛,形不成有深度、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效果不佳。

  4、测评结果公开度不够。各地对测评结果的公开形式和程度做法各异。有的地方仅向政府及人大代表通报,未向社会公开,有的仅公开测评结果,未公开相应等次的票数。比如,由于种种原因,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已开展的17次满意度测评中,只有一次测评结果在三明日报、三明人大网站上公开,其他仅在公报上公开,造成公众对政府的工作成绩和短板了解不足,测评的效力降低。

  各地制定的测评工作办法均有规定,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报告机关应进行整改,并在九十日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常委会会议可以对整改情况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果仍为不满意,可以在次年再次听取整改情况报告,或者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来进行跟踪监督。但有的地方人大在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时只做半拉子工程,重测评形式,轻问效整改落实,对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报告机关有无认真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有无狠抓整改落实重视不够,没有具体限期整改要求,没有跟踪督办,没有检查落实,鲜有对不满意项的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更别说使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了,导致测评结果不了了之,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实践证明,满意度测评是一种顺应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趋势、遵循权力机关运作规律、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有效监督手段。如何在新时期做好满意度测评工作,作者觉得应该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要完善国家层面立法,通过国家立法将满意度测评上升为法律的规定,建议将满意度测评写入监督法以及各省(市、区)制定的实施办法中,以促进满意度测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其次要完善地方规范性文件。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普遍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满意度测评规范性文件,如:2014年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满意度测评的办法》,2015年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办法》等等。随着实践的深入,测评范围的延伸、计票标准如何优化、总体测评与分项测评、测评结果公开项目等新问题逐渐凸显。为此,满意度测评规范性文件要与时俱进,逐渐完备,以进一步规范引导满意度测评的开展。

  一要健全完善测评程序。要依法制定科学严谨的测评程序,使所有的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测评程序可细分为方案制定、视察调研、集中测评、提出意见、通报结果、整改落实、跟踪监督等7个环节。要注重规范测评主体,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测评主体应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要科学设计测评方案。一是明确测评与计票标准,根据各地实践,测评标准可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二是明确测评方式。对专项工作报告测评一般都会采用总体测评方式,如果测评对象涉及及内容较多,范围较广的,可采取分项测评方式。

  三要组织好前期调研。一方面要综合运用听取汇报、现场视察、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委托专业机构调查评估等多种方式,既听取“一府两院”的汇报,又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多层面了解情况,多角度获取信息,多渠道掌握状况,提高调研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要动员组织更大比例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调研,既提升测评工作的参与度,也体现更大面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和全面性;同时,要注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运用网络信息平台,广泛开展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现代手段,尽可能多地征集群众的建议意见,使测评前的调查更充分地表达民意、反映民声。

  一要明确测评原则。测评工作一定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根本原则。既要从代表人民的期盼和要求的角度对工作本身的实施情况做测评,更要从理解、支持和鼓励“一府两院”更好地开展工作的角度进行测评。在测评中既不掺杂个人感情,也不针对单位和领导个人,只涉及工作报告本身,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投票,保证票决的公信力。

  二要抓好审议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是实行满意度测评前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整个会议审议质量的核心。因此,必须要在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水平上下功夫。一是建立常委会会前预审制度,提前七天将常委会审议相关材料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让其熟悉了解审议内容。二是事先确定重点发言人,要求其认真准备发言提纲,全面、系统、有明确的目的性地阐述自己的意见,引导其他人员发言。三是增加询问环节,通过询问这种互动性较好的方式,使“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相关工作报告中未能说明白的问题解释清楚,让审议更有针对性,测评也更具准确性。

  一要整理好审议意见。会后要及时整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的行文要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对工作的评价、问题的分析、改进的建议要客观、全面、准确,避免形成模棱两可的审议意见,可采取附列问题清单的模式,便于“一府两院”对指出的问题一目了然,做到改进措施心中有数,从根本上增强审议意见的可操作性。

  二要及时公开测评结果。一是要规范测评结果报告单,报告单要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实际参加测评人数、表决情况、测评结果等,全面体现测评情况。二要加大测评结果的公开力度,将公布“测评结果”细化为公开“测评等次”和“得票情况”。三要拓宽公开渠道,测评结果要通过文件、公报、媒体、网络等渠道向代表、社会公开,增强测评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通过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测评的权威性。

  三要建立测评结果反馈与跟踪监督制度。一要注重测评结果运用,及时向党委报告测评情况和结果,供党委考察工作、考核干部参考使用。二要注重问题整改落实到位。一方面审议意见连同测评结果交办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综合全面分析,梳理有一定的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制定有效对策,促进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密切与对口部门联系,动态跟踪掌握办理情况,对一些办理久拖未决、处理意见敷衍了事的,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可建议召开主任会议乃至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办理情况报告,或者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再次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应明确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来进行跟踪监督,使监督触角向纵深延伸,监督实效得到真正体现。三要注重强化跟踪督办。对于一些短期内难以完全解决,需着持续长期推动的问题,要打破年度任务的常规和届期的观念,注重跨年度、不同届次之间监督工作的持续开展。把初次监督和后续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变一次性监督为连续式监督,持续发力、一抓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