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互助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投上海):结合上述主体受让标的资产股权的原因,购买股权后对标的资产的管控情况,以及标的资产
2.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已成为国内领先的嵌入式专用计算机数字模块和整机产品供应商,产品大范围的应用于工业控制、轨道交通、航空船舶、雷达通讯等行业数字化和高端电子装备领域。2)标的资产的产品在强实时、高性能、高安全等方面具有领先技术优势。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基本的产品在工业控制、轨道交通、航空船舶、雷达通讯等行业的销售情况。2)结合标的资产与主要竞争对手在产品布局、产品技术特点、销售渠道、销售策略及规模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自身真实的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竞争优势与劣势,标的资产作为“国内领先”的嵌入式专用计算机数字模块和整机产品供应商的具体体现。3)结合评价“强实时、高性能、高安全”等产品性能的主要指标,标的资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要技术指标对比情况及差异分析,以及目前标的资产所掌握的技术在境内外发展水平中所处阶段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技术“领先”优势的具体体现。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是嵌入式专用计算机数字模块和整机产品的供应商,其产品最重要的包含信号数据处理类、嵌入式计算机类、交换接口类、记录存储类、信息处理系统类。2)标的资产主要为客户提供产品和解决方案。3)嵌入式计算机属于“1.1.2新型计算机及信息终端设备制造”行业。请你公司以通俗易懂、简洁清晰的语言补充披露:1)嵌入式专用计算机的定义、结构、特点和用途。2)标的资产数字模块和整机产品的功能与区别、报告期内收入构成情况。3)标的资产提供产品和解决方案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差异情况,标的资产在产品和解决方案方面的收入是否可拆分;如是,两种业务形态对应的收入及毛利率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不相符。4)结合产品的功能、交付形态及各形态产品收入占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将标的资产认定为“嵌入式专用计算机数字模块和整机产品的供应商”、所属行业认定为“1.1.2新型计算机及信息终端设备制造”的主要是根据。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主要采取“按需定制、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产品实现过程包括原理图设计、印制线路板设计、软件设计、印制线路板贴装(焊接加工)、软件烧录和调试、成品组装及环境测试等环节。其中印制线路板贴装(焊接加工)环节全部委托外部单位加工处理,其他生产环节主要由其自主完成。2)报告期各期,各基本的产品的产量与销量相同,但各期期末仍有大量库存,库存商品账面余额分别为6,475.83万元、6,009.84万元及7,570.83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标的资产核心技术及生产设备对应的生产环节,说明各种类型的产品的具体生产流程。2)委外加工的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及占比,还有是不是与标的资产存在关联关系。3)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准确披露产能、产销量数据,并说明产能的具体衡量标准。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对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分别是37,986.68万元、39,114.08万元和24,821.91万元,占当期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是91.51%、92.37%和87.63%,客户集中度较高。2)标的资产通常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施采购。3)部分下业定制产品对资质、技术等要求比较高,且基于稳定性、可靠性、保障性等考虑,一般均由原研制、定型厂家保障后续生产供应。请你公司:1)结合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变动情况、新增客户的获取方式、在手订单等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是不是具备持续获得客户业务的核心竞争力。2)结合产品所处阶段(研制阶段或已定型阶段),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在投标、竞争性谈判及其他采购模式(如延续性采购)下形成的收入及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业务获取方式、披露的“通常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施采购”是否一致。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业务的取得是不是满足相应的招投标程序及军品采购(如涉及)等有关法律法规,是不是真的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利益输送等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主要向供应商采购集成电路、连接器、光纤、电缆、电阻、电容、PCB、结构件和晶体晶振等电子元器件。报告期各期,集成电路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50.23%、52.13%及64.84%,是标的资产采购金额最大的原材料。2)部分供应商与主要客户重合。3)集成电路类原材料价格的变化主要受汇率波动、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整体价格呈上涨趋势。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资产采购集成电路的主要供应商的名称、采购金额及占比、基本情况、与标的资产合作时间,集成电路采购价格是不是公允。2)结合采购与销售的模式及具体产品类型,补充披露部分供应商与主要客户重合的原因,是不是满足行业惯例。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最终供应商为国外厂商的原材料名称、采购金额及占比,标的资产是不是真的存在对进口材料的依赖,贸易摩擦对其材料采购的影响,相应的替代措施,必要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营业收入分别是41,522.06万元、42,412.39万元及28,326.91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2,833.27万元、11,461.08万元及4,341.91万元。请你公司:1)结合标的资产的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及竞争情况、历史期间各季度收入利润分布情况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2020年净利润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因素有没有持续性,以及2021年1-10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历史同期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是不是一致。2)结合上述情形,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未来年度盈利稳定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综合毛利率为66.78%、62.13%和61.69%,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2)报告期各期,标的资产主要原材料单价增长较快,产品单价变更较小。标的资产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集成电路,单价变更率分别为46.79%及43.93%;销售的基本的产品为嵌入式计算机类及信号数据处理类产品,嵌入式计算机类产品的单价变更率分别为0.13%及-9.26%,信号数据处理类产品的单价变更率分别为-16.15%及17.46%。请你公司:1)结合产品结构、客户结构等因素,对比分析标的资产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企业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影响销售均价和单位成本的重要的因素,量化说明基本的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末,标的资产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3,314.84万元、27,792.29万元和39,890.5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占比分别是28.97%、30.39%和40.05%,金额及占比均呈上涨的趋势,但报告期各期的经营成本仅分别为13,793.83万元、16,063.06万元及10,852.48万元。标的资产的备货期较长。2)报告期各期末,标的资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账面余额的占比分别是12.60%、13.48%及11.64%,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较高。请你公司:1)结合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验收周期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构成及变动的原因。2)结合存货构成与订单的对应情况、正常生产的保险储备金额(如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包括盘点时间、地点、人员构成、范围、各类存货盘点方法、程序、盘点比例、账实相符的情况、盘点结果,是不是真的存在盘点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解决措施。4)结合存货的构成、库龄,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长库龄存货的情况及原因,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具体业务流程、基本的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补充披露产品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主营业务成本的归集、结转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是不是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的生产的全部过程主要涉及计划部、采购部、外协部和研发技术部门。其中,计划部负责计划和执行全部生产的全部过程,采购部和外协部负责采购、委托外部加工和物流业务,研发技术部门负责设计、调试和测试过程。2)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研发费用率分别为22.18%、21.16%及28.52%,处于较高水平,研发费用分别为9,210.29万元、8,972.72万元及8,079.45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对应研发项目的整体预算、费用支出金额、实施进度等情况。2)补充披露研发项目与生产的全部过程的关系,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是否可明确区分,研发领料、研发工时统计等研发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3)结合材料费、人工等研发费用的归集过程,以及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补充披露研发费用和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划分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是不是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末,标的资产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2,851.45万元、38,448.94万元和45,933.95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占比分别是40.82%、42.04%和46.11%,金额及占比均呈上涨的趋势。2)报告期各期末,标的资产按照账龄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分别为411.68万元、595.21万元及1,263.01万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你公司:1)结合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变动情况、行业情况等,补充披露应收账款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应收账款逾期及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信用期一致,是不是真的存在回款异常的客户,是不是真的存在款项没办法回收的风险。3)结合前述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依据及其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预测期为2021-2025年。2)标的资产报告期的营业收入分别是41,522.06万元、42,412.39万元及28,326.91万元;预测期的营业收入分别是48,578.36万元、55,762.69万元、64,031.86万元、73,549.67万元及84,504.67万元,预测期每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约为14.5%。2)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的毛利率分别是66.78%、62.13%及61.69%,预测期的毛利率保持稳定(约62%)。3)标的资产报告期的研发费用率分别为22.18%、21.16%及28.52%,处于较高水平,预测期研发费用率分别为21.44%、20.52%、19.28%、17.54%及16.19%,年年在下降。4)标的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主要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报告期各期分别为727.09万元、1,665.59万元、1,215.13万元,预测期分别为476.68万元、257.76万元、169.90万元、181.29万元及194.80万元。请你公司:1)结合行业发展的新趋势、核心竞争力、在手订单及其约束力、现有客户的真实需求及新客户拓展、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补充披露收益法评估中2021年至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远高于报告期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2)结合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单价上升及毛利率波动情况、主要经营业务市场之间的竞争情况、同行业可比交易预测情况等,补充披露预测期毛利率水平的可实现性及依据。3)补充披露研发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指标预测数据的依据及合理性,以及其与报告期数据存在比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标的资产2021年全年主要财务数据(区分1-10月与11-12月业绩)及截止目前最新的2022年业绩实现情况,结合历史同期业绩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比对分析情况说明其合理性,并请中介机构就相关收入是不是满足确认条件、成本费用是否核算准确及相应的验收结算、回款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以202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加期评估,收益法评估下,加期评估中部分评估项目的预测数据优于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数据(以下简称本次评估数据)。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收益法评估下,加期评估与本次评估的主要评估项目预测数据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合理性,并结合标的资产最新经营业绩(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毛利率、费用、利润等),列表披露实际业绩与预测的差异对比情况,以及其对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末,标的资产在关联方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分别为1,724.60万元、3,697.52万元及615.89万元,各期收取的利息收入分别是10.98万元、16.74万元及10.11万元。2)截至2021年10月31日,标的资产合计自集团财务公司融资规模8,000万元,期限为1年期,年化利率4.55%。3)标的资产承租了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三十二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城浏公路63号1楼、2楼的物业,租赁面积为2,628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8-2022年,租赁用途为仓储及办公。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在资金管理、资金调拨等权限方面的约定,是不是真的存在报告期内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及时调拨、划转或回收的情形,未来是不是真的存在接着使用集团财务公司做资金归集等的计划,标的资产财务内控和资金使用是否有效、独立。2)标的资产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是否明显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是不是真的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3)三十二所是否在上海市嘉定区城浏公路63号开展经营或办公;如是,请说明标的资产与三十二所在业务、人员、资产、技术、专利、厂房、设备等方面是不是真的存在共用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的具体收入确认政策为:按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金额或双方接收的金额、于商品发出并经客户签收确认后确认收入。2)嵌入式计算机行业的最终用户对标的资产的产品有着严格的试验、检验要求,订单的交货时间具有不均衡性,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交货、验收较为集中,另一段时间交货、验收较少。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签收与验收的关系,产品营销售卖要不要验收、相关步骤和时长。2)结合主要合同中合同签订方之间权利义务(如安装验收条款)、货物交付、结算方式的约定,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是不是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报告期末是不是真的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下属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国睿)控股子公司江苏华创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微)与柏飞电子存在类似的业务但不构成同业竞争。柏飞电子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前的标的资产之一厦门雅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迅网络)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电科,雅迅网络主营业务为车联网终端、系统平台及相关服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华创微模块及设备业务的产品类型、业务开展模式、客户、供应商、应用领域等方面的详细情况,说明华创微与柏飞电子存在类似的业务但不构成同业竞争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该等类似的业务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2)华创微与标的资产是不是真的存在资金、人员、技术、专利、厂房、设备等资产共用情况。如存在,请披露共用原因、必要性和合规性,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3)雅迅网络及其他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是不是真的存在主营业务与标的资产类似的情况,是否可能会引起同业竞争以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方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数字集团)、三十二所、中电国睿、合肥中电科国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元基金)外,还有交易对方上海柏盈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柏盈投资)的有限合伙人罗明、邢懋腾。本次交易完成后,罗明、邢懋腾通过柏盈投资间接持有的305,682股股份锁定36个月,而柏盈投资锁定期为12个月。请你公司:1)结合柏盈投资各合伙人与本次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如有),补充披露其参与或不参与业绩补偿承诺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柏盈投资锁定期安排,补充披露确保罗明、邢懋腾通过柏盈投资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36个月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申请文件显示,交易对方国元基金、国投上海、柏盈投资、国核源星图、中金启辰、军民融合基金、南方工业基金、弘盛联发为合伙企业。请你公司:1)按照《26号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中合伙企业的每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产金额来源等信息直至最终出资人。2)结合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增资方式(现金增资或股权受让)等情况,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3)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中的合伙企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如是,请披露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及本次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核心技术人员为邢懋腾、罗明、张华三人。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核心技术人员的职务、任职期间、技术特长等信息。2)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及竞业禁止约定(如有)。3)结合三名核心技术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与标的资产对应产品的关系,和相关产品的收入占比,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对上述核心技术人员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大依赖,上述人员变动是否会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和产品研制及创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保证上述核心技术人员稳定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已取得从事特殊行业科研、生产和销售所需要的相关资质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于2021年11月27日到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从事特殊行业科研、生产和销售所需要相关资质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质名称、编号、发证机关和日期、有效期等,相关业务资质是不是真的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及应对措施。2)标的资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续期的最新进展,是不是真的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申请文件显示,方舟正过往12个月内担任过标的资产的董事,但上市公司未将方舟正披露为标的资产关联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标的资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退出的情况,以及未将上述人员披露为关联方的原因(如有)。2)报告期内标的资产是否与上述人员控制或担任董监高的企业发生交易,如是,披露交易的公允性等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申请文件显示,上市企业独立董事,标的资产副总经理、交易对方、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前的标的资产之一雅迅网络董事等有关人员曾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结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执行情况,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就本次交易进行筹划、决议的过程和重要时间节点,以及有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获利情况,核查是否发现有关人员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已采取一定的措施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并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并报送反馈回复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工作日前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